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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名称

第一条——中文名称为:澳门创新发明协会

第二条——英文名称为:“Macao Innovation and Invention Association”

会址

第三条——本会之会址设于文第士街1B安辉大厦8B座。经理事会决议,本会会址可迁往本澳任何地方。

宗旨

第四条——本会宗旨为:

1.致力推动、推广、鼓励、提倡、协助本澳任何领域的创新及发明,促进社会重视创新及发明的意识,保护发明家专利权益。普及科学知识,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,并为发展科技进行资源的开发工作;

2.开展及参与本澳及各地有共同目标的文化、学术及社会活动团体的合作与交流,举办研讨会和展览会,为双方会员提供互惠利益;

3.指导会员办理专利权申请,协助会员把专利品商业化,出版发明/专利书刊,介绍最新资料及科技资讯;

4.促进澳门社会的安定繁荣及经济发展;

5.维护会员合法的、正当的权益;

6.本会为非牟利社团组织。

成为会员的资格

第五条——凡澳门合法居民,不分国籍,性别及年龄,凡拥有发明专利或对创新及发明有兴趣者,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会员。

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第六条——会员的权利:

1.出席本会全体会员大会;

2.有投票权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
3.参加本会举办之一切活动;

4.享受会员福利。

第七条——会员的义务:

1.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;

2.向本会提供正确的联络资料(资料保密)。

章程之执行

第八条——任何违反会章及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,或有损本会利益者,理事会可作如下处理:

1.劝告;

2.书面警告;

3.予以追究。

全体会员大会

第九条——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架构,每年召开一次,至少提前十日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通知。通知书内须注明会议之日期、时间、地点及议程。在特殊情况下,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会员署名要求,亦可召开大会。开会时如人数不足半数,则应顺延一小时举行,届时不论人数多少,会议如期举行,决议则以出席者之绝对多数票通过为有效。会员大会设会长壹名及副会长不少于三名,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,连选得连任。

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能

第十条——全体会员大会的权限:

1.审议年度报告;

2.修改章程;

3.选举产生会长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。

理事会

第十一条——理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而总数永远为单数成员组成,三年一任。由全体会员大会选出,理事会职位包括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不少于三名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秘书及财务各一名,理事若干名,由理事会成员互选担任,连选得连任。

 

1. 根据会务发展需要,经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可设立不同职能部门,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委经理事互选产生;

2. 除会长或理事长,或由会长或理事长授权外,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及意见;

3. 理事会由理事长依章召开。

理事会的职能

第十二条——理事会的职能:

1.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;

2.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名;

3.召开全体会员大会,于开会前十天发出议程;

4.经理事会通过,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、学者出任本会名誉会长、名誉顾问及顾问,并发给聘书。

监事会

第十三条——监事会由不少于三名而总数永远为单数成员组成,三年一任,可连选任,由互选产生监事长一名,副监事长及监事若干人。

监事会的职能

第十四条——监事会的职能:

1.监察理事会之运作;

2.审查理事会之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及财产;

3.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,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他义务;

4.监事会得要求理事会提供必要或适当之资源及方法,以履行其职务。

经费

第十五条——本会举办之活动及任何经费,如有需要时,经理事会通过,可向本会会员、社会人士、政府及团体机构等筹集之;本会亦可接受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捐献或捐赠。

 

第十六条——会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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